中華化工網訊:6月20日,國家安監總局印發生產經營單位瞞報謊報事故行為查處辦法,對幾類瞞報謊報事故行為作出明確規定。
按照有關規定,事故發生后,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;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,應當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。情況緊急時,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。凡是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,超過規定時限未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,并經查證屬實的屬于瞞報事故;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、地點、初步原因、性質、傷亡人數和涉險人數、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,屬于謊報。
如果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負有責任且存在瞞報、謊報,根據事故大小給予罰款,其中,一般事故處20萬元罰款;較大事故處50萬元罰款;重大事故處200萬元罰款;特別重大事故處500萬元罰款。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也將受到嚴肅查處。